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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补证、注销。

三、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四、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办理流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实行线上、线下同步进行。

(一)线上流程

申请人网上注册申请(网址 http://sq.ccm.gov.cn/),可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指导。

(二)线下流程

1.设立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步:申请人如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筹建的(申请人不需要行政指导的,跳过此步骤,从第三步开始),申请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行政指导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对场所及相关材料进行指导 → 文化行政部门在设立行政指导申请表上给出指导意见。(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指导意见)

第三步:申请人开始筹建,持《营业执照》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组织2名以上(含2名)从业人员参加从业资格培训(报名电话:400-880-8712,网站http://www.icajp.cn/),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与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联系安装经营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

第四步:申请人完成筹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 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核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审核合格的,通过全国平台打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情况。(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2.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

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审核合格的,文化行政部门通过平台打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说明情况。(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变更地点、计算机数量

第一步:申请人如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筹建的(申请人不需要行政指导的,跳过此步骤,从第二步开始),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对场所及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指导 → 文化行政部门在变更行政指导申请表上给出指导意见。(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指导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开始筹建,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落实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与当地文化行政部门联系安装经营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

第三步:申请人筹建完成,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审核 → 文化行政部门经实地检查并核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审核合格的,通过全国平台打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说明情况。(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补证

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补证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核验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审核合格的,通过平台补打并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说明情况。(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4.注销

申请人持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注销申请 → 文化行政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说明情况。

5.撤销

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撤销情形的,由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撤销。

六、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要求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要求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不低于200。(最低交通行走距离是指场所出入口与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近交通行走距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设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有2名以上(含2名)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行政指导

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提交行政指导申请表及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指导申请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

八、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

1.申报资料按本指南对应的材料清单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二)材料清单

Ø  行政指导阶段(可选):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非自有房屋还需提交租赁意向书;农村地区房屋的,仅需提交房屋合法性证明。

Ø  审核阶段:

1.设立

(1)《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2)《声明》;

(3)《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或《未申请行政指导说明》;

(4)工商部门《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5)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消防部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证明文件;

(7)文化部门《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验收单》;

(8)《网络地址登记表》;

(9)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无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未注明房屋使用性质的,需房产行政部门出具房屋用途证明文书;农村地区房屋的,仅需提交房屋合法性证明);

(10)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11)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必须与消防审核时提交的平面图一致);

(1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书(至少2名)。

    2.变更

    1)所有变更均需统一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

    2)《变更申请报告》;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文化部门核发的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5)文化部门《场所经营管理技术措施验收单》;

2)对应变更项目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1)名称变更

①工商部门《营业执照》或《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变更

①《声明》;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核准通知书》;

③原、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④安全管理、经营管理、专业技术等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书(至少2名)。

3)企业组织形式变更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核准通知书》。

4)注册资本变更

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变更核准通知书》。

5)地址变更

①《声明》;

②《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或《未申请行政指导说明》;

③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④消防部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或证明文件;

    ⑤《网络地址登记表》;

⑥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必须与消防审核时提交的平面图一致);

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农村地区房屋的,仅需提供房屋合法性证明;

⑧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6)计算机数量变更(改建、扩建)

①《声明》;

②《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政指导申请表》或《未申请行政指导说明》;

③公安部门《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④消防部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证明文件;

⑤电脑绘制的场所平面分布图(必须与消防审核时提交的平面图一致);

⑥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产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用途证明文书; 农村地区房屋的,仅需提供房屋合法性证明;

⑦房屋租赁合同(非自有房产);

⑧涉及房屋结构改变的,还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3.补证

(1)补证申请书;

(2)《江苏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补证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遗失声明材料(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的遗失声明)。

4.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实地检查

1.行政指导(可选)

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申请行政指导,包括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地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行政指导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指导。

没有申请行政指导的,跳过此步骤。

2.审核

申请设立、改建、扩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以及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地址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申请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审核。

(四)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文化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申请人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其他

1.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2.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许可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九、批准文书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左下方印有二维码防伪标识方才有效,并可通过手机微信、微博等内嵌的二维码扫描工具查询。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项行政审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合法权益因文化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监督检查和年度集中核查的义务。

十二、相关表格

请至“附件下载”打印,或联系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领取。

十三、联系方式(该项由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公布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

2.部门地址:

(二)办理时间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公布。

(三)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四)投诉监督

电话:

邮箱:

十四、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监督服务电话:400-880-8712